(2016)辽0106民初10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祚南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祚南,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10185号原告吴祚南,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代理人田桂梅,系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吴祚南与被告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祚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