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霍某与赵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赵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464号原告霍某,性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使赵村堡南街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青山山西前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性别:××,××族,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被告张某,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原告霍某诉被告赵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霍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霍某因与被告赵某达成和解协议,故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霍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审判长 裴治文审判员 唐海龙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