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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金水与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陆献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水,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陆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梁金水,男,1949年4月3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九头山路**号。负责人覃凤珍,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陆献明,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梁金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陆献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陆献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柳州市明翔机械配件厂、陆献明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5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