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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凤梅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梅,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487号原告:张凤梅,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谭世新,四川田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镇桃花大道22号。负责人:龚崇华,经理。被告: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北部新区人和镇人新路人和家园A1栋3单元3-1号。法定代表人:温建惠,总经理。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邹容路131好世界贸易中心52层。法定代表人:熊军,总经理原告张凤梅与被告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润明客运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凤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凤梅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