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艳学、陶杰、戴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艳学,陶杰,戴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9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陶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艳学,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尹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陶杰,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一审被告:戴冬明,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上诉人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艳学,一审被告陶杰、戴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