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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艳学、陶杰、戴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艳学,陶杰,戴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9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陶杰,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艳学,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尹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陶杰,女,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一审被告:戴冬明,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上诉人吉林省坤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艳学,一审被告陶杰、戴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士木审判员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