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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2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尚国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国胜,赵昌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2794号申请执行人尚国胜,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冉祥菊(尚国胜之妻),1985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赵昌辰,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尚国胜与被执行人赵昌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查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牌号为×××)一辆,对该机动车辆本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一直未能发现该机动车辆的具体下落,致使未能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祥代理审判员 吕 鑫代理审判员 侯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