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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君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015号原告杨君,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世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君以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理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君负担。原告杨君已预交案件受��费人民币50元,多收取的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冯    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代理审判员 刘  吉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文磁(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