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海曙凯歌柒零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波海曙凯歌柒零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凯歌柒零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3020300013907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方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凯歌柒零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凯歌柒零柒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注册场地已由其他公司在经营,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但尚不足额。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布控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8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