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晓峰与被告石元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晓峰,石元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205号原告:石晓峰,男,汉族,现住龙井市。被告:石元杰,男,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晓峰与被告石元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5元(原告已预交7255元,退还给原告900元),减半收取3177.5元,由原告石晓峰负担。助理审判员 许靖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勋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