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2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振雷与陈金雪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雷,陈金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谢振雷,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金雪,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金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林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