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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800号原告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南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彦江。委托代理人王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吾县倬毛湖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章记。原告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元瑞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述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科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晓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