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30民初5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颜仕锋与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仕锋,孔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326号原告:颜仕锋,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告:孔涛,男,1987年11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吗320830198711162835,汉族,住盱眙县。原告颜仕锋与被告孔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颜仕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仕锋以需要继续寻找被告,待找到被告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仕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仕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