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1
案件名称
才长夫,吉林省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长夫,吉林省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才长夫,男,194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何星,吉林合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207号。法定代表人:肖跃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才长夫与被告吉林省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财富置业)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志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财富置业涉及股权转让诉讼事宜,本院2014年10月28日作出裁定中止审理,于2016年8月30日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才长夫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星。被告财富置业的委托代理人姚春玲在2014年8月8日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但在2016年9月5日开庭时,经本院书面通知,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才长夫诉称:2005年5月初,才长夫在财富置业工作期间,曾担任财富置业承建工程财富大厦的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财富大厦的建设项目策划、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项目报建、涉外事务等工作,并在工作中完成了为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办理前期报建手续、增加效益建筑面积、优化基础结构计算等业绩。才长夫在工作中没有失误也没有造成公司损失。2008年7月30日,项目因资金问题停建,财富置业原法定代表人文安国委托当时的总经理蔡淑琴召开公司大会宣布全体员工放假等候。才长夫在工作期间,与财富置业原法定代表人文安国协商工资标准是年薪100000元。因当时财富置业资金紧缺没有能力开工资,但才长夫因看到财富置业承建的是民航项目,同时有政府方面的扶持,对拖欠工资问题没有催发工资。2008年末,才长夫得知财富置业股权转让的消息,就通过他人找到财富置业现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肖跃双,说明工资欠付情况。肖跃双表示其应该给财富置业前法定代表人文安国的款项已经基本支付完毕。才长夫主张给付工资事宜,未有给付结果。才长夫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作出不予受理。对此才长夫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才长夫与财富置业存在劳动关系;2.财富置业给付才长夫应得工资款325000元及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财富置业承担。财富置业辩称:1.才长夫与财富置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财富置业材料记载,没有才长夫在财富置业工作的任何记录;2.才长夫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3.才长夫所主张的工资系财富置业前法定代表人文安国所承诺,文安国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产生法律效力;4.如才长夫主张欠付工资情况属实,应由文安国承担给付责任,应追加文安国为本案第三人。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才长夫由他人介绍并经考核后,担任财富置业所承建财富大厦工程的总工程师兼副总指挥,工资为年薪100000元,但财富置业未与才长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30日,因财富置业项目资金问题停建后,召开大会宣布全体员工放假等候。财富置业拖欠才长夫的工资至今未向其支付。2008年7月31日,财富置业前股东文安国与文利臣将其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肖跃双、肖秋玲。2013年3月25日,财富置业的法定代表人由文安国变更为肖跃双。财富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前后,才长夫一直主张工资问题未果后,与其他员工共同向有关部门上访主张拖欠工资事宜,但至今未有结果。另查:才长夫于2014年6月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长南劳人仲不字【2014】第1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关于财富大厦建设指挥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的决定,关于成立“财富大厦”工程指挥部的决定,才长夫工作期间的工作资料、股权转让协议、证人证言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才长夫提供的财富置业的相关决定、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其自2005年5月起与财富置业的劳动用工关系。虽财富置业对才长夫提供的证据及双方的劳动关系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责任。故对才长夫主张确认其与财富置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才长夫工资数额如何认定及应否支付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才长夫担任财富置业的项目总工程师兼副总经理的职务,其工资年薪100000万元标准与职位相当,并有证人证明其工资标准,故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工资年薪100000万元的事实陈立。才长夫自2005年5月至2008年7月工作期间,共计39个月,拖欠工资总额为325000元(计算方式为:100000元/12个月*39个月=325000元)。故才长夫主张的财富置业应支付其工资3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才长夫提出的要求财富置业给付拖欠工资利息的主张,因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才长夫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财富置业提出的本案既超过仲裁时效又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才长夫诉讼请求的主张。因才长夫与财富置业之间已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且才长夫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向财富置业及有关部门主张权利,存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故对财富置业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财富置业提出追加文安国为本案第三人并由文安国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文安国与肖跃双所签订的协议及财富置业决定,仅为财富置业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不影响其作为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主体,故对财富置业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才长夫与被告吉林省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吉林省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才长夫工资325000元;三、驳回原告才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吉林省财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桂香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人民陪审员 蒋丽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