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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本院商事审判庭与周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商事审判庭,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009号申请执行人:本院商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国强,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周国强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29元。因周国强到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金融庭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以(2016)粤0112执3009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国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周国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国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猛刘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