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9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958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免收。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