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蒋庆与诉被告汤雄文、邹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庆,汤雄文,邹艾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238号原告蒋庆。被告汤雄文。被告邹艾玲。委托代理人邹名东。原告蒋庆诉被告汤雄文、邹艾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金花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庆,被告邹艾玲的委托代理人邹名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雄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庆诉称,被告汤雄文、邹艾玲系夫妻关系,2012年前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48000元,2013年10月1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4年10月1日前归还款,但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能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汤雄文、邹艾玲偿还原告借款248000元以及支付逾期银行贷款利息,并判决二被告提前支付约定利息2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邹艾玲辩称,借款是事实,钱没有还过,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应该共同还款。被告汤雄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日,被告汤雄文、邹艾玲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蒋庆(幺外公)现金248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归还。在2016年10月1日支付蒋庆(幺外公)利息24000元整”,后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的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房屋付款收据等证据证明,以上证据,本院审查与原告的陈述相互能印证,且被告邹艾玲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出借资金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雄文、邹艾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庆偿还借款本金248000元,并支付2014年10月1日前的利息24000元。二、被告汤雄文、邹艾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庆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48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元,诉讼保全费1870,共计4398元,由被告汤雄文、邹艾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