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云与申震、陈冬枝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申震,陈冬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女,汉族,1987年5月17日生被执行人申震,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生被执行人陈冬枝,女,汉族,1950年1月19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云与申震、陈冬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45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震、陈冬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震、陈冬枝的银行存款6491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勇审判员 毛 建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梦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