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88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杭州爱信文具有限公司,浙江乐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XX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漏国军,钱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88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382752-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18号一、二层。负责人陆钧。被执行人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152749-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爱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漏国军。被执行人杭州爱信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幸福村,组织机构代码78235204-2。法定代表人漏国军。被执行人浙江乐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5933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爱华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漏国军。被执行人浙XX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3551-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镇同一村。法定代表人曹欣羊。被执行人漏国军,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钱卫英,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爱华文具有限公司、杭州爱信文具有限公司、浙江乐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XX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漏国军、钱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