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由庆财(盗窃)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庆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7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由庆财,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2010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吴卓,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由庆财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由庆财及其辩护人吴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由庆财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与西七道街交口附近公交车站台处,趁被害人汪某某搭乘74路公交车上车之机,将汪某某挎包拉链拉开,将包内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300元),被汪某某的同学刘某甲发现,由庆财为躲避追赶逃至公交车后将手机扔在车厢内,被其他乘客拾到送还汪某某。经报警,被告人由庆财于案发当日被汪某某及其同学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由庆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人王某某、潘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证言、被害人汪某某陈述、被告人由庆财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由庆财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由庆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由庆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