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2016)甘08行初14号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8行初14号原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法定代表人杨民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洲,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7日,住庆阳市西峰区南苑路5号,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勤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秉涛,该局医保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路秀芳,甘肃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发现起诉事实不够具体、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穆 雯审判员 岳 学 敏审判员 摆 建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