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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9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华荣包装用品厂与宁海县西店鑫怡电器厂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华荣包装用品厂,宁海县西店鑫怡电器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766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华荣包装用品厂(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1014591XL)。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十字东路。代表人:任生才,该厂厂长。被申请人:宁海县西店鑫怡电器厂(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晓军)。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西店南路33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华荣包装用品厂与被申请人宁海县西店鑫怡电器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华荣包装用品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海县西店鑫怡电器厂银行存款18722.9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海县西店鑫怡电器厂银行存款18722.9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