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俊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杨俊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839号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甘肃省宁县新宁镇农贸路*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系该行风险部职员。被告:杨俊子,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宁县。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俊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杨俊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计236.50元,由原告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水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