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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向尚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尚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3刑初229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尚云,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尚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贤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尚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向尚云与向某某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靛水街道靛水场上一家荞面馆吃荞面时喝了150克散装白酒和一瓶山城啤酒,喝完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闵AVT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车行驶至肖家坝岔路口时遇见交巡警检查,由于其驾车手续不齐全,且系酒后驾驶,于是向尚云从公路边缘绕过继续行驶至靛水街道前进村附近被跟随民警抓获。民警带其至交巡警大队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将向尚云送至彭水民族医疗中心抽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向尚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尚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向某某的证言;户口页、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及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辨认笔录及照片、乙醇检验报告;向尚云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尚云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尚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向尚云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尚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宏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