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708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