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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4民初1708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信,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