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句容市兴华生态农业园与南京固大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句容市兴华生态农业园,南京固大古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113号申请人:句容市兴华生态农业园,住所地:句容市郭庄镇葛甸公路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蒋士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系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南京固大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鼓楼区中山北路28号1605室。申请人句容市兴华生态农业园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固大古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1×××65)进行保全。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固大古建材有限公司的账户(开户行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01×××65),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9150元,期限为一年(2016年10月24日至2017年10月23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