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倪斌与黄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斌,黄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倪斌,男,1978年3月3日生,汉族,楚雄市人。被执行人黄元,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楚雄市人。倪斌申请执行黄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20882.00元,申请执行费213.00元,合计21095.00元。因被执行人黄元暂无履行能力,名下财产暂难以变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执5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