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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进性与被执行人刘旭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性,刘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性。被执行人刘旭涛。李进性与刘旭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旭涛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李进性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立案,于2016年9月2日向刘旭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00元,剩余款项于今年年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李科锋人民陪审员  谢冰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