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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廷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川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7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2月4日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侯凤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内黄县中召乡位庄村委会将本村北林场的71.8亩土地对外发包,本村的杨希宽获得该71.8亩土地的承包权。被告人王某某与杨希宽协商以每亩每年1000元的价格承包该土地,并交给杨希宽定金20000元,后因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交齐剩余的承包费,杨希宽将20000元定金退给被告人王某某,并解除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实际取得内黄县中召乡位庄村北林场71.8亩土地租赁权的情况下,伪造土地租赁合同,谎称其已取得该土地的租赁权,并以明显不合理的租赁价格为诱饵,以“一次收取两年土地承包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白某2、白某3、白某4、白某5、韩国红5人土地承包款共计9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白某3、白某4、韩国红等人的陈述,证人杨希宽、王某、田某、白某1等人的证言,前科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村委会印章样本,中召司法所印章及证明,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收到条复印件,文件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9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9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武群审判员  李林生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