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民督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邢志富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黑0606民督48号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住所地黑龙省大庆市大同区。负责人陈春雨,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邢志富,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5年9月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20000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16年8月8日前还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欠款未果。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份作为证据。���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邢志富给付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03元、诉讼费123元,合计人民币2282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邢志富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三支行贷款本金20000元、利息2703元、诉讼费123元,合计人民币2282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