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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余理军与重庆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余理军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1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工业园区1幢。法定代表人:刘甲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理军,男,汉族,1988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xx县。上诉人重庆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因股东知情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市得劳斯集装箱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