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史宏贵与毛建军、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宏贵,毛建军,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史宏贵,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黟县。被执行人毛建军,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84年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史宏贵与被告毛建军、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杭拱半商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史宏贵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0650元,未执行的标的为150650元。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的查询,被执行人毛建军、陈刚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宏贵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5执2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强审 判 员 薛志民代理审判员 常孝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段君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