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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1103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XX与詹丰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詹丰林,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赣11**民初3343号原告:XX,女,1979年0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夏能雨,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丰林,男,1983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驾驶员,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滨江东路38号。负责人:张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威,该公司员工。原告XX与被告詹丰林、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詹丰林、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卫国、毛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计167,474.2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詹丰林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广丰区公交食堂往广丰芦林方向行驶,车辆刚从公交食堂门前驶出主机动车道往右转弯时,碰撞到同向由原告XX驾驶的从广丰城区往广丰芦林方向直行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原告X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本起事故中,被告詹丰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经查,被告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及三者责任险50万及不计免赔条款。事故发生后,原告随即被送往广丰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42天,花费住院费63,349.83元。出院后,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构成十级伤残。经鉴定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误工期120日。原告有被抚养人:其父张庆龙1952年1月28日生,母王荣清1950年4月19日生,子潘健2008年8月25日生,子潘海啸2002年2月6日生。被告詹丰林辩称:其已支付原告医药费14,800元,另其车辆已投了交强险及三者险(限额50万)与不计免赔条款,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辩称:已垫付医药费1万元。应扣除20%非医保部分。对原告伤残有异议,提出要重新鉴定,其他各项赔偿标准过高。俩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伤残鉴定有异议。但未提出申请,故视为放弃。本院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由被告詹丰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詹丰林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处投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与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应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付。原告XX经济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医疗费63,349.83元,营养费1200元(20元*60日),伙食补助费840元,护理费10,620元(118元*90天),误工费14,400元(120元*120天),伤残赔偿金53,000元(26,500元*20年*2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42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儿子潘海啸3346.40元,儿子潘健8366元,父亲张庆龙8923.70元,母亲王荣清7808.30元,合计183,674.23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172,772.23元,余款10,902元(非医保部分9502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詹丰林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XX经济损失共计183,674.23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赔偿172,772.23元(公司已付10,000元),由被告詹丰林赔偿10,902元(詹丰林已垫付14,800元);二、驳回原告XX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给付内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25元,由被告詹丰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执行款项汇入广丰法院帐户(户名: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丰支行,帐号:14×××11).审判员 韩 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