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灼尧与罗惠玲、陈浩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399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灼尧,罗惠玲,陈浩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997号申请执行人:刘灼尧,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罗惠玲,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陈浩强,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罗惠玲。申请执行人刘灼尧与被执行人罗惠玲、陈浩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532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罗惠玲、陈浩强、佛山市恒泰丰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房款21459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34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本院已另案【(2016)粤0114执1249号】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罗惠玲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都大道65号1-3层商铺,需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需等待进一步处理结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9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