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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遂民二初字第豫1728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唐都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西安唐都纸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6)遂民二初字第豫17**民初341号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工人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71910104-8。法定代表人王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唐都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建章路168号。注册号610112100001971。法定代表人赵旺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士河、周雷,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白云纸业公司)与被告西安唐都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唐都纸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康春,被告唐都纸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士河、周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2月31日,原告、大河纸业有限公司(系原告上级管理企业)与被告唐都纸品公司签订一份年度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唐都纸品公司成品纸,原告给予被告唐都纸品公司信用总额度440万元,账期为旬结60天。2015年1月1日,被告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碧罗马帝骑订本生产线设备作为抵押,为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年度合作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连续销售成品纸,账期届满后,被告唐都纸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货款。截止2015年11月23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2778086.81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不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78086.8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153746.95元;对被告所有的一台碧罗马帝骑订本生产线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西安唐都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欠款属实,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也属实,但欠款金额不准确,双方没有进行最终算帐,对原告提供的征询函是影印件且没有相关人员签字,不予认可;双方没有结算前计算违约金没有依据;原来抵押的碧罗马帝骑订本生产线已经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2015年12月3日双方又进行了抵押,变更成其它三台机器。另外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支付货款95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大河纸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唐都纸品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一份“大河纸业有限公司年度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丙方为西安区域签约客户,乙方根据丙方签约量,给予丙方信用总额度440万元,帐期为月结60天,还款日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所提货物货款,在下下月的25日前结清。信用总额度分两个月使用,即在每月可使用该额度的50%。信用额度须分别有2015年6月25日和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归零一次。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2015年8月25日,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向被告唐都纸品公司发出《询证函》,证明截止2015年8月25日被告唐都纸品公司累计拖欠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货款3738204.73元。被告唐都纸品公司回函,并按照原告白云纸业公司的要求在数据证明无误处加盖了被告唐都纸品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5年11月23日前被告唐都纸品公司归还了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货款960117.92元,2016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50000元,2016年3月3日向原告支付300000元,2016年3月10日向原告支付200000元,2016年8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白云纸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共计950000元。现仍欠货款1828086.81元。该欠款至今未付。另查明,2015年2月4日,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与被告唐都纸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将自己所有的碧罗马帝骑订本生产线设备抵押给了原告,抵押物总价值为6591200元,担保货款授信用额5272960元。抵押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并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沣东新城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2015年12月3日,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与被告唐都签订了抵押合同,被告将自己所有的5台设备(卷筒纸柔印铁丝订联运线3台、A4复印纸双回旋刀切纸机令纸生产线1台、墨氏打包机1台)抵押给原告白云纸业公司,抵押物净值为5145000元,担保货款授信用额4116000元。抵押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上述事实,有年度合作协议、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书、询证函、银行承兑汇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大河纸业有限公司、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被告唐都纸品公司签订的年度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原告白云纸业公司依约向被告唐都纸品公司交付了货物,故被告唐都纸品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被告唐都纸品公司未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欠款数额3738204.73元2015年8月25日经过被告唐都纸品公司在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出具的《询证函》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确认后,又于2015年11月23日前支付960117.92元,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起诉后,被告又支付货款950000元,现在仍下欠货款1828086.81元。对该欠款该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白云纸业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原被告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在年度合作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相关违约金的条款,但被告对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所欠货款《询证函》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此时被告唐都纸品公司已明确下欠原告货款3738204.7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唐都纸品公司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货款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货款的利息损失,且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16日公布的《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超过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起算时间从2015年8月25日开始计算,2015年8月25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其中一年以下期(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为年息4.85%。至于货款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金额,因为在2015年11月23日前,被告向原告白云纸业公司支付货款960117.92元时,原告白云纸业公司并没有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该960117.92元不应包含在内,起诉后才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金额为2778086.81元。2016年2月16日支付350000元后应为2428086.81元,2016年3月3日支付300000元后应为2128086.81元。2016年3月10日支付200000元后应为1928086.81元,2016年8月26日又支付100000元后为1828086.81元。被告唐都纸品公司关于双方没有最终算帐,《询证函》为影印件的辩解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确认原告抵押物(一台碧罗马帝骑订本生产线)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求问题。债权人对依法设立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担保权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物权权利。原告主张实现担保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该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唐都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828086.81元。二、被告西安唐都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85%向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以欠款2778286.81元为基数,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2日以2428086.81元为基数,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9日以2128086.81元为基数,2016年3月10起至2016年8月26日以1928086.81元为基数,2016年8月26日起至货款偿还之日以1828086.81元为基数)。三、驳回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白云纸业有限公司负担12760元,由被告西安唐都纸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6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荣翔审 判 员  李 冰人民陪审员  南梅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