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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丹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单守仁宣告单平安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守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伊丹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单守仁,男,1946年4月21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单守仁要求宣告单平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单平安,男,1921年10月8日生,满族,农民,吉林省伊通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单平安系申请人单守仁之父。1947年12月,单平安在伊通县第二区农会的组织下参加了民工担架队。并随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黄河部队参加对敌作战,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火红村委会、伊丹人民公社火红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人民政府、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伊丹派出所及证人张某1、于某、洪某、张某2、闫某出具的证明在卷为凭。2015年9月25日,单守仁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单平安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3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单平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单平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现单平安已下落不明60余年,其子单守仁向本院申请宣告单平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申请人单守仁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单平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