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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郭其新与莫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其新,莫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郭其新,男,196519xx年2xx月2xx日生,壮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莫小忠,男,197419xx年10xx月14xx日生,壮族,教师,住柳城县;。郭其新与莫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其新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桂0222民初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郭其新发现被执行人莫小忠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审判员  宁敏华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