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金荣申请宋淑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荣,宋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唐金荣,女,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榆树市正阳街十二委副组。被执行人宋淑娟,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满族,教师,地址榆树市城郊街六委副组。唐金荣与宋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淑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金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宋淑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金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宋淑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金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