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磐石市富太镇慧敏小吃部、杨万师与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富太镇慧敏小吃部,杨万师,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富太镇慧敏小吃部。申请执行人杨万师,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富太镇慧敏小吃部、杨万师与被执行人磐石市富太镇解放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0日作出的(2016)吉028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贵玉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