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赵平与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平,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峰,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080号申请执行人:赵平,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和合小额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峰,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孙玉,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赵平与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峰、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