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善法与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善法,李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208号原告:夏善法,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李红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善法与被告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善法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善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善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璐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