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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善法与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善法,李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208号原告:夏善法,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告:李红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善法与被告李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善法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善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善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璐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