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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高峰与茹学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高峰,茹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赵高峰,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华阴市。被执行人茹学良,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地税局职工,住华阴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赵高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现被执行人茹学良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