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3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南乐县委员会与王利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乐县委员会,王利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3民初1460号原告:南乐县委员会。地址:南乐县。法定代表人:王伏恩,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俊庚,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利民,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谷金楼乡王方山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利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利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乐县谷金楼乡王方山固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乐县谷金楼乡王方山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乐县谷金楼乡王方山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杨 志 鹏审 判 员 赵 俊 伟人民陪审员 端木宪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亚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