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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2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郁珊珊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珊珊,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370-2号原告:郁珊珊,女,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扶余市人,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身份证号码×××。被告:张琦,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乾安镇,身份证号码×××。原告郁珊珊与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郁珊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珊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于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