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7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魏清芳与王传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清芳,王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7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魏清芳,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王传进,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魏清芳申请执行王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967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