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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刑更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熊雯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雯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1352号罪犯熊雯璐,男,汉族,生于1987年4月23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熊雯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沙法刑初字第01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雯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雯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雯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熊雯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熊雯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雯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