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何晓瑜与周寅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瑜,周寅威,朱林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何晓瑜,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代理人:叶通明、张丽平,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寅威,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春英,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林哲,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何晓瑜诉被告周寅威、朱林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晓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丽娜审 判 员  陆海碧人民陪审员  李森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紫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