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刑更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小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小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刑更1359号罪犯谭小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小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000元(履行5000元),与同案犯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履行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谭小平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小平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谭小平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提交的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盖章的材料、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重庆市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证实其妻患有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其妻与女儿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况,足以证实该犯暂不具备财产刑履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谭小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结合其财产刑履行能力和履行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惠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