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买浩文与张向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浩文,张向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939号原告:买浩文,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冰洋,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为立案、签署法律文书、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被告:张向谊,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江,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为调解、承认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买浩文诉被告张向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买浩文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买浩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浩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买浩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