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河间市天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创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间市天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创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4财保85号申请人:河间市天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沙河桥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蕊英,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上海创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521号B区19座(邮寄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251弄星海大厦2号楼11楼A座。法定代表人:张锦程,公司经理。申请人河间市天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创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齐明哲以220000元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间市天泉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创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齐明哲银行存款2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孟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