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506号申请人:徐鑫,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所地: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立,黄州求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放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和解,提出关联申请(申请立案、诉讼保全),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0701633XW。负责人:田野。申请人徐鑫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鑫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由被申请人先予支付申请人医疗费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徐鑫先予支付医疗费45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张 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治国另注:可供汇款的账户:浠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浠水支行营业部;账号:18×××70;备注:汇款时请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法院义务款,事故车辆号牌号码鄂J×××××。 关注公众号“”